(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新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顺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吾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顺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吾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上海新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卫国,董事长。原告上海顺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执行董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瑞麟,上海市东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吾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智白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顺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嘉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望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顺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