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媛媛、王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媛媛,王旭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91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卢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媛媛。被告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媛媛、王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3.1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