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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江与程西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程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30号申请人:张江。被执行人:程西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江与被执行人程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房地产、股权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为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5号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