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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克瑜与刘健、祁宝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瑜,刘健,祁宝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黄克瑜。委托代理人朱锦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健。被告祁宝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瑜与被告刘健、祁宝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克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克瑜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