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计金岭与被告常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金岭,常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00049号原告计金岭,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常建彬,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金岭与被告常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金岭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计金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计金岭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