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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计金岭与被告常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金岭,常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00049号原告计金岭,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常建彬,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金岭与被告常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金岭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计金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计金岭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