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谢文孝等13人与乌审旗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孝,常当柱,谷正丽,贾月英,陈奋艳,赵改翠,王美英,王吉清,何海涛,蒋玉芳,曹艳华,闫玉芳,任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626行初5号起诉人谢文孝,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常当柱,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谷正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7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贾月英(又名贾玉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1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陈奋艳,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3日,住乌审旗无定河镇。起诉人赵改翠,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6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王美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3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村委19栋111号。起诉人王吉清(又名王洁清),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30日,住乌审旗无定河镇。起诉人何海涛,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蒋玉芳,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曹艳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4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闫玉芳,女,汉族,生于1961年1月12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起诉人任建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4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诉讼代表人谢文孝,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诉讼代表人常当柱,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住乌审旗嘎鲁图。诉讼代表人赵改翠,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6日,住乌审旗嘎鲁图镇。2016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谢文孝等十三人提交的起诉状,同日十三名起诉人到法院确认了起诉人身份,并推选了诉讼代表人。起诉人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乌审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17日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依法判处被告纠正在企业改制中未能对原告按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的侵权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经审查,2015年12月11日,谢文孝向内蒙古巡视组信访。2015年12月17日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答复:“乌审旗原皮毛厂转制时,转制工作组通过原《伊克昭盟日报》2000年12月1日第四版进行了公告,要求原皮毛厂123名停薪留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2000年12月20日前)交清停薪留职费后,按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并参与企业转制,否则这部分人员的身份自动解除。据调查了解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转制时这部分停薪留职人员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故视为自动放弃了参与转制的权利,所以不涉及五险一金、工龄身份置换费用等问题,现不受法律保护。此信访案件由乌审旗发改局2014年5月19日予以答复”。另乌审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乌审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答复原皮毛厂职工谢文孝等人上访有关事项的函》,该函答复:“乌审旗政府在处理安置皮毛厂职工过程中,没有对未参加转制的停薪留职人员存在不公平对等问题”。本院认为,起诉人谢文孝等十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乌审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17日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因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针对信访内容的说明和告知,该行为并没有引起起诉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对起诉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起诉人谢文孝等十三人请求依法判处被告纠正在企业改制中未能对原告按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的侵权行为,因企业改制,起诉人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没有按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谢文孝等十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在审理中。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项鹏举代理审判员 呼 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耀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