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75号罪犯宋超飞,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温平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超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超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超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超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超飞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