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709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