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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7号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超,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炎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西安控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