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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铁林、张君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林,张君,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79号原告:杨铁林。原告:张君。委托代理人:杨铁林。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铁林、张君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铁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任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