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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星群与韩瑞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星群,韩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特3号申请人陈星群。被申请人韩瑞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星群与被申请人韩瑞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星群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