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40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雷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