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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5民初40号原告雷某某,女。被告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雷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