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可与金灵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金灵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105号之一原告:李可。被告:金灵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与被告金灵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可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