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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可与金灵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金灵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105号之一原告:李可。被告:金灵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与被告金灵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可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