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姜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初40号起诉人姜某,1980年3月12日。本院收到姜某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起诉状。诉状中称,被诉人在侦办易车会(香港)投资公司非法集资一案时,将起诉人名下一辆奥迪车(陕A)查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诉人解除对奥迪车(陕A)的查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