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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有星与何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星,何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7号原告:陈有星。委托代理人:曹旭东,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耀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星诉被告何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陈有星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