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方建荣与方家忠、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荣,方家忠,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51号原告:方建荣,居民。被告:方家忠。被告: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荣与被告方家忠、常山富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