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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雁、陈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耘,徐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14号原告: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汝强。委托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雯,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耘,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徐雁,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耘、徐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耘、徐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骏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