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莫海冬与李庆龙,王慧慧,王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冬,李庆龙,王慧慧,王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莫海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顾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慧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宇婷,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泰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莫海冬诉被告李庆龙、王慧慧、王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海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为62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626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逄 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