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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字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抓获,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新民市前当堡镇马坊村34号家中,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分别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沈阳市铁西区的李某某贩卖左轮仿真手枪一把;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沈阳市和平区的黄某某贩卖“竞技之王”仿真手枪一把;以人民币660元、1650元的价格向沈阳市铁西区的于某某贩卖仿真手枪二把。上述四把枪支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证人李某某、黄某某、于某某证言、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QQ空间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