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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宋文德与范艳燕、林决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德,范艳燕,林决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356-2号原告宋文德,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范艳燕(曾用名范海燕),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林决寒,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德与被告范艳燕、林决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XXXX**号轿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XXXX**号轿车一辆。查封被告上述车辆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买卖、赠与、抵押、毁损及租赁。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宁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