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树权与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姜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权,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姜守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77号原告孙树权,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被告姜守俊,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树权诉被告四平市鑫丰粮业有限公司、姜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守俊地址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树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晓光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