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455号原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仁菊。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黄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77元,由原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