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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忠斌与秦维新、秦志荣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斌,秦维新,秦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斌,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维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志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忠斌与被执行人秦维新、秦志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忠斌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维新、秦志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维新、秦志荣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