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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XX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XX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457号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XX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XX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被告通XX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苟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