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5刑初8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燕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古蔺镇金都酒店附近张某甲摩托车坐垫下现场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袋;同日11时许,民警在古蔺县工商局家属房张某甲租住房间内查获麻古疑似物12袋及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袋。经称重,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净重11.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9.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张某甲在古蔺镇金都酒店附近其租用的房间内,设置两台均为六方座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使用,并从中营利近万元,为方便日常管理,张某甲雇佣两名人员负责捕鱼游戏机上下分及收取赌资。经公安机关认定,两台机器均为六方座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古蔺县古蔺镇金都酒店附近张某甲摩托车坐垫下现场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袋;同日11时许,民警在古蔺县工商局家属房张某甲租住房间内查获麻古疑似物12袋及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袋。经称重,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净重11.6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9.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张某甲在古蔺县古蔺镇金都酒店附近其租用的房间内,设置两台均为六方座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使用,并从中营利近万元。为方便日常管理,张某甲雇佣两名人员负责捕鱼游戏机上下分及收取赌资。经公安机关认定,两台机器均为六方座具有上下分功能的捕鱼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程序性方面的证据。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起诉意见书,拘留类文书,逮捕类文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送检取样笔录,毒品鉴定委托书,毒品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采血记录,DNA鉴定委托书,DNA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的证言,张某甲、张乙、陈某乙尿检结果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当场称重记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古蔺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2015年10月20日及2015年11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叙永县公安局禁毒工作大队出具的说明,提讯证。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车某某、游某、陈甲、胡某、张乙、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古蔺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2015年12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当庭播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禁止性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21.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张某甲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上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 方审 判 员 李 永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庆附:相关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