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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与被告阿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阿文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3民初79号原告罗啟财,男,汉族。原告罗英邦,男,汉族。原告罗文龙,男,汉族。原告兰清花,女,汉族。被告阿文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诉被告阿文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庭前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以与被告阿文良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啟财、罗英邦、罗文龙、兰清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雯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生艳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