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胜平申请执行龚长瑞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平,龚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207号申请人王胜平。被执行人龚长瑞。申请人王胜平与被执行人龚长瑞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长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胜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王胜平借款300000元、受理费6150元及执行费4492元,合计:310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长瑞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王胜平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绍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