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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增辉与扬州市安达管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辉,扬州市安达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张增辉。委托代理人刘振甫、周兆云,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扬州市安达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福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辉与被告扬州市安达管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增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