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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黄聪、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聪,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2011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聪、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黄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聪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唐玉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