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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晨诉肖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晨,肖金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77号原告:郑晨,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肖金生,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晨与被告肖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