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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楼民城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8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