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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孟楠与于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楠,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孟楠,男,汉族。被执行人于鹏,男,汉族。孟楠与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铜耀法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于鹏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孟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015元中的54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于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孟楠支付案件款54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因于鹏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5500元。申请执行人孟楠领取案件款54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鹏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铜耀法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44015元中54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