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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78号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恒亿花园D幢2F。法定代表人刘远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祥,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何琴,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炜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被告张炜华已交清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城市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