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友海与陈世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海,陈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9号申请人陈友海,男,生于1958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世华,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陈友海诉陈世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世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张明星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