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民初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春诉被告薛春凤、张忠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薛××,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第21号原告孟××,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被告薛××,女,58岁,汉族,初中文化,系五台山水厂负责人。被告张××,男,62岁,汉族,退休教师,五台山水厂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薛××、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以与被告薛××、张××协商为由,原告孟××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孟××承担。审判员 李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