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步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84号罪犯步振,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泰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步振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476897元。2013年8月16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步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67.8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步振减去有期徒期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