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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陈海峰组织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12号罪犯陈海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陵川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郊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0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7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海峰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峰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