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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恒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恒丰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87-3号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万维克。委托代理人:陈法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家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丰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1.84元,保全费1370.92元,合计322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荣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宋国俊审 判 员  张娃雯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