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匡梨花与刘思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梨花,刘思元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匡梨花,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思元,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梨花与被告刘思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梨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梨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梨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匡梨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延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