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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第33号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305-5。法定代表人赵开渝,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朝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靓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娟,女,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鑫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