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瑜与孟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瑜,孟庆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11号原告罗瑜。委托代理人粱学军,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鄚刊,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磊。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瑜与被告孟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瑜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