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秀兰、韩珺与张振宇、裴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秀兰,韩珺,裴成武,张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7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董秀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振宇。原审原告:韩珺。原审原告:裴成武。上诉人董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宇,原审被告韩珺、裴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184万元,数额巨大,虽裴成武自认收到部分借款,一审仍应对支付借款的行为等进行审理,依法裁判。同时,一审认定张振宇曾于2011年1月1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是否准确,此次发回重审应一并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上诉人董秀兰。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