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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秀兰、韩珺与张振宇、裴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秀兰,韩珺,裴成武,张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7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董秀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振宇。原审原告:韩珺。原审原告:裴成武。上诉人董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宇,原审被告韩珺、裴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金额为184万元,数额巨大,虽裴成武自认收到部分借款,一审仍应对支付借款的行为等进行审理,依法裁判。同时,一审认定张振宇曾于2011年1月1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是否准确,此次发回重审应一并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上诉人董秀兰。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