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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森、杨红旗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红森,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95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王红森。被告杨红旗。被告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良种场3大队1小队(建业砂石料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红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森、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红森、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76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红森、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存款7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南    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黄兵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