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吉州区懂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懂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黄佼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伶丹(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唐小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懂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宋家坊*号**幢。法定代表人:肖世辉。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懂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