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字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红兴与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兴,姚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田 红 兴 与 姚 建 军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字241号原告田红兴。被告姚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兴与被告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田红兴承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