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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字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红兴与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兴,姚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田 红 兴 与 姚 建 军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字241号原告田红兴。被告姚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兴与被告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田红兴承担。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