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龙栋、姜勇林与杨添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勇林,黄龙栋,杨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姜勇林,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黄龙栋,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添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黄龙栋、姜勇林与被执行人杨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319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2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