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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林禧慧与罗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禧慧,罗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林禧慧,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徐丽芳,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雪芬,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禧慧与被告罗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罗雪芬身患重病正在治疗,不想激化双方矛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禧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林禧慧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