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林禧慧与罗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禧慧,罗雪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林禧慧,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徐丽芳,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雪芬,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禧慧与被告罗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罗雪芬身患重病正在治疗,不想激化双方矛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禧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林禧慧负担。审 判 长 林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