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现林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919号罪犯王现林,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林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现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06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并处民事赔偿425953.9元,已赔付15000元。2014年1月1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2016年1月22日提出对罪犯王现林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现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现林无证驾驶未审验且有安全隐患的豫E牌号拖拉机在林州市城郊乡崔家庄路段与被害人王某相撞并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现林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现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现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共受监狱表扬4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现林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现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06月13日起至2016年0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