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55号原告:孔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132.5元退回原告孔某某。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