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包素碧与孙元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素碧,孙元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包素碧,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灿,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贤春,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孙元会,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雷雨,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素碧诉被告孙元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素碧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31.00元,由原告包素碧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