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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包素碧与孙元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素碧,孙元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80号原告包素碧,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灿,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贤春,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孙元会,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雷雨,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素碧诉被告孙元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素碧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素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31.00元,由原告包素碧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彭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